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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章 零成本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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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联盟让整个市场变成一块巨大的蛋糕,那些能够利用数据联盟进行精准营销的会员企业就是有资格参与分食蛋糕的人,那些没能参与到数据联盟体系内的企业,就会成为蛋糕本身。

    它们将在精准营销的打击下,逐步被那些大企业分食、瓜分掉,这个过程可能持续五年、十年,但是最终的归宿必将是如此。

    莫回翻阅着最新的数据联盟活动日志,一个很奇怪的请求突然映入眼帘:

    法国gsk集团请求调用互联网公司的用户数据,定向删除某一类倾向的文章!

    感觉有些奇怪,gsk这是要删帖是吗?

    莫回好奇的点进去,很快事情的来龙去脉就展现在他的面前。gsk被某个记者扒皮了,不得不尽快阻断负面消息的传播。

    埃迪特的文章被阿朱搜寻出来——隐藏在阴影里的掌控者!

    很吸引人目光的题目,莫回点开文章浏览了一遍,他发现这个记者的担忧并不夸张,这个记者的站位还是不够高,他无法获得更加隐秘的世界的消息。

    如果她能够获知数据联盟的存在,那么她恐怕会吃惊的发现,她仍然只发现了冰山的一角,自从数据联盟的出现,财团对整个社会的掌控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

    莫回还记得桑达尔·皮查伊曾经说过的——孕育超级企业的土壤已经成熟!

    现在看来,有了数据联盟,很有可能会开启一段大规模淘汰的过程,所有不利用数据联盟的公司,很可能都将被赶出市场,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将会在市场上消失,只有那些超级企业,以及小微型企业才有可能继续存活下去。

    而像gsk这类能够架空政·府,达到影子政·府程度的企业将会成为常态。

    莫回稍稍关注了一下埃迪特的命运,据阿朱查询得知,埃迪特后面还是没能再法新社发表她的文章,最后不得不利用脸书等社交媒体进行传播,但是很快就被gsk数据联盟删除了。

    再后来,埃迪特这个人似乎就彻底消失了,直到一个月后,警方的系统里出现了埃迪特的信息,她的尸体被人从塞纳河的河底捞上来,她是被人用胶带封住嘴巴,绑上石头,装在袋子里扔进河里活活淹死的。

    这是一个充满高尚情操的,愿意为了他人福祉而奋斗的,具备利他精神的人。

    莫回看完信息不由得感慨一下,但也仅止于此——因为这是一个自利的世界!

    从地球上诞生生物开始,生物进化的目标一直是指向自利性的,进食、争斗、逃跑、求偶、繁殖,所有这些生物行为都是指向自利性的,让自身dna不断延续下去,这是四十六亿年生物进化的本能和终极目标。

    由无数个自利性的人构成了人类社会,其中优秀的人慢慢积聚起来财富,开始聚集和掌控更多的社会资源,当他能够掌控的社会资源足够多的时候,财团就出现了。

    自利性的人组成的财团必然同样是自利性的,现在财团开始跨出国界,逐步向全球化发展,这时候种族、国籍的概念在淡化,财团成为某种超越文化、超越种族、超越国家的存在,它的自利性将会超越种群的利益取向。

    埃迪特遇到的gsk,不过是这种自利性的充分体现,不仅gsk,还有很多很多跨国财团在做类似的事情,它们在灾难中发财,它们甚至直接制造灾难,鼓动灾难,仅仅为了在其中寻找利益空间。为了利益,哪怕制造社会动·乱它们也在所不惜——这才是财团的本来面目!

    数据联盟的出现促成了一项悬而未决的事情的解决,这就是关于隐~私@权的法律纠纷!

    当初因为通用利用轨迹2.0的强势崛起,引发了相关各方的剧烈对抗,并且激起了关于信息化时代个人隐私权的界限以及个人数据所有权、获利权的大争论。

    现在数据联盟出现了,那么关于个人数据的相关权利问题就必须尽快走出一个结果了。

    严格来说,数据联盟就是世界五百强的扩大化联合体,它们能够动用的社会资源已经达到一笑倾人国的程度。

    在如此强势力量的介入之后,数据隐私权的争论迅速结案,一个法律定义很快给出。

    在这个定义中,用户隐私数据被界定成两种,一种是存储于各类介质上的数据本身,以及被他人获知和阅读的数据。

    计算机系统本身的性质与照片、纸质档案等同,它们本身是没有生命的,所以用户数据在计算机系统内的流转并不视为侵权。只要没有观察者的介入,只要这份用户数据不被人阅读,那么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主体。

    只有当用户数据不经用户本人同意,无关观察者实际阅读了这些数据,才能真正意义上构成侵权。

    从这个角度来解释,数据联盟只需要对用户数据进行自动的程序化运算,不让他人看到原始的用户数据,那么数据联盟就根本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

    按照这个法律定义,简单一句话总结就是——利用可以,展示不行!

    只要数据联盟能够保证,原始数据不被人看到,这些数据始终从这个硬盘移到那个硬盘,一直没有人刻意去调阅查看,那么这不构成隐私权的侵犯。

    这是一个利于数据联盟的法律定义,这个定义得出之后,各国最高法很快先后认可这个定义,并且发布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如果认真追究的话,我们会发现,在信息化时代,数据实际上是一种虚拟资产,或者虚拟资源,按照物权法进行延伸的话,消费者应该天然拥有这些虚拟资产的所有权。

    但是这条司法解释出来以后,它相当于直接赋予了各大财团拥有这些虚拟资产的使用权——零成本的使用权!

    这时关于数据隐私权的争论正式告一段落,这些财团们对于用户数据的利用再也不存在任何障碍了。(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