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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二十三章 搞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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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夜,英国公府,书房里,杨念云将睡熟的儿子抱起,向父亲点点头,和母亲冼氏一起离开,杨济将坐榻上散落的几个玩具收拾起来,交给侍女拿走。

    女儿又带着外孙回娘家省亲,小住几日,也让杨济这个做外祖父的可以好好陪着外孙玩耍,不过他的闲暇时间所剩无几,因为天子又要“搞事”了。

    杨济打开书柜,拿出厚厚几本资料书放到书案上,就着明亮的烛光翻越起来。

    他是十六卫大将军之一,坐镇关中,兼任“玉米使”督促玉米的选育工作,偶尔还会领别的差遣,本来和政务没太多牵扯。

    可现在,却要被天子搅起来的大漩涡给卷进去,而官场,也会被这个大漩涡卷得七晕八素。

    天子要修订《大周律》,根据形势发展增加、修改许多内容,拟定“草案”分发给州一级以上官员,允许官员献言献策。

    可想而知,围绕《大周律》的修订,必然会引得持不同观点官员们“沸腾”起来。

    《大周律》,原称《大律》,是周国保定三年颁布的律法,迄今已有五十余年。

    《大律》模仿《尚书》、《周礼》,杂采魏、晋律法,共有二十五篇,一千五百三十七条。

    这二十五篇是为:刑名、法例,祀享、朝会、婚姻、户禁、水火、兴缮.卫宫、市廛、斗竞、劫盗、贼叛、毁亡、违制、关津、诸侯、厩牧、杂乱、诈伪、请求、告言、逃亡,系讯、断狱。

    建德六年,周国灭齐,又颁行《刑书要制》,至宣帝时又对其进行增补,成《刑经圣制》,均为律外的特别刑法。

    没多久,周国内乱,持续十余年,待得天下一统,明德建元,天子下令对《大律》进行修订,改名《大周律》。

    修订后的《大周律》共有十四篇、一千八百条。

    是为名例(总则,将刑名、法例合并,包括五刑、十恶、八议等)、卫禁(宫禁、宵禁等)、职制(官员职责及惩处)、户婚(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

    厩库(畜牧、库藏管理)、国防(军队集结、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贼盗(打击贼寇等)、斗讼(治安、诉讼)、诈伪(打击欺诈)、捕亡(追捕逃犯、逃兵、逃奴);

    断狱(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机密(公文、军情、先进技术保密管理)、市舶(海贸相关)、杂律(凡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

    自那以后,过了十余年,因为时局发展迅速,明德初年修订的《大周律》渐渐显得不合时宜,所以天子才打算进行再次修订。

    然而这次修订实际上等同于“大修”,因为《大周律》的架构即将再次调整,为了区别原先的律令,以年号暂称,是为《明德律》。

    《明德律》按照尚书省各部的分类进行篇章划分,再加以补充,分十一篇。

    尚书省如今有七部,即将增加“商部”,所以为八部:吏部、民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交通部、商部。

    所以《明德律》分为《吏律》、《民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交通律》、《商律》,外加《名例》、《机要》、《杂律》。

    其中的《商律》,就是最近刚颁布的《钦定大周商律》。

    尚书省八部的管辖领域,有对应的律进行律令管制,譬如《吏律》就是针对官吏管理的立法,除此之外,分篇律法之下还有《条例》、《细则》等补充。

    譬如《期货管理条例》、《专利管理条例》、《治安管理条例》等,就分别收纳在《商律》、《机要》、《刑律》内。

    《明德律》的结构,让杨济想起了《大明律》,因为大明律的结构为名例(包括五刑、十恶、八议),然后是《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这六律,正对六部。

    但《明德律》的内容,却要比《大明律》多很多,初步拟定的条款,包括各种《条例》、《细则》的内容,共计四千余条。

    而《大明律》是....是多少条来着?

    杨济揉了揉太阳穴,看着案上的资料发愣。

    大明的记忆对他来说是刻骨铭心,但是,许多细节已经模糊了。

    毕竟,他来到这个时代已经....已经许多年了,而最近这二十年,时局变化得很快,以至于让他有“做了梦,又在梦里做了梦“的感觉。

    火轮船、火车、电报、蒸汽机,看着这些“怪物”,杨济有时候真觉得不可思议。

    现在看着这《明德律》草案,他觉得更加不可思议:天子是精力旺盛过了头,居然想挑战整个社会的伦理纲常?

    这样搞事,就不怕搞出大事来?

    杨济不是傻瓜,在天子手下做事多年,对这位的“德性”很清楚,他知道对方就是喜欢搞事,把水搅浑,然后浑水摸鱼。

    然而这次,要是一不留神,摸到的怕不是一条毒蛇。

    被毒蛇往手上咬一口,虽然不至于毒发身亡,却很可能免不了壮士断腕。

    这不是杨济乱想,因为他在《明德律》草案中看到了端倪:天子在《民律》里“动了手脚”,某些条款“动机不良”。

    乍一看上去,《民律》和之前的《户婚》内容差不多,只是细化了许多条款,但是,杨济看出来天子在《民律》中埋下了奇怪的种子。

    这个种子,种在“流动人口管理条例”中,涉及婚姻、庶出子女对于家产分割的权益等,触碰嫡庶有别、别籍异财等敏感问题。

    譬如,随着经济发展,交通运输越来越便利,大量商贾在外地养外室,并与其生下子女,并置办家产。

    外室,是比妾还要贱的贱妾,妾尚且有名,外室是见不得光的,外室所出子,比妾出子、婢出子地位还低,甚至连族籍都不得入。

    但是,商贾养外室的情况确实越来越普遍。

    当商贾去世,正室得知外室及庶出子女的存在,又知道“狐狸精”占了夫君置办的宅院,于是带人上门问罪,由此产生的财产诉讼,让各地地方官十分头痛。

    于是,《明德律》分篇《民律》内,拟定有条款:商贾在当地官府登记纳妾,登记相应家产(田地、宅院等),那么一旦商贾去世,官府保护已登记小妾及其所出子女权益。

    其已在当地官府登记家产,归小妾及其所出子女所有,视同男方的“财产赠与”。

    前提是登记时记的是小妾或子女名讳,若同时登记了男方和女方的名讳,那么,男方正室有权利主张一半财产分割。

    虽然这只是针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条例,但杨济觉得明眼人应该能看出如此条款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已经挑战了正室对于外室(侧室)、庶出子女的绝对权威地位。

    可想而知,当《明德律》草案开始“收集意见”、进行公开辩论时,各方围绕一些“动机不良”条款的博弈会有多激烈。

    为了堵上礼乐崩坏的“口子”,卫道士们必然竭尽全力。

    杨济觉得,与之相比,之前持续了近半年、围绕商贾权益的议案辩论,更像是某种意义上的热身,“小意思”而已。

    想到这里,他觉得有些头痛,天子精力极其旺盛,主意又多,真不知往后,还会搞出什么事来。

    面对如此喜欢搞事的天子,某些时候,杨济心里会冒出自己都觉得荒唐的想法:‘你能不能偶尔沉湎酒色,把这旺盛精力消耗掉啊....’